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字第17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4 日
- 當事人新一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劉奇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7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一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奇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永斌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 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99,8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