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74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新一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奇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永斌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99,8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壢簡字第174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永斌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99,8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