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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747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張得莉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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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奇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永斌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99,8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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