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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字第17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4 日
  • 法官
    張得莉
  • 法定代理人
    劉奇璋

  • 原告
    新一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7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一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奇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永斌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 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99,8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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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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