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字第18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謙浩、陳少寒即靚后美妍企業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86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鄭偉廷 被 告 陳少寒即靚后美妍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二項所示「訴訟費用新臺幣4250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4520元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