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897號
- 聲請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謙浩
- 訴訟代理人
- 鄭偉廷
- 相對人
- 金麒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吳敏麒
- 相對人
- 江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江金城住桃園市○○市○○街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江金城住○○市○○區○○街00號」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