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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92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周仕弘

原告
A女
被告
穎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成
訴訟代理人
陳世龍

馮天瑩

王慶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本件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違反,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應由本院勞動法庭依勞動事件法審理,本件依簡易事件審理即有違誤,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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