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929號
- 原告
- A女
- 被告
- 穎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成
- 訴訟代理人
- 陳世龍
馮天瑩
王慶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本件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違反,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應由本院勞動法庭依勞動事件法審理,本件依簡易事件審理即有違誤,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