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字第19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7 日
- 當事人A、穎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志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929號 原 告 A女 被 告 穎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成 訴訟代理人 陳世龍 馮天瑩 王慶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本件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違反,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應由本院勞動法庭依勞動事件法審理,本件依簡易事件審理即有違誤,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