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字第19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九鼎頂級鴛鴦鍋有限公司、周家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9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九鼎頂級鴛鴦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家榮 訴訟代理人 吳天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幸福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環宇電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9,0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7,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