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2125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張博鈞

原告
陳盛為即陳盛唐
被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
被告
冠隆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意婷
被告
朱彩豔即朱桂妹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1項「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7112號強制執行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37112號強制執行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