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2125號
- 原告
- 陳盛為即陳盛唐
- 被告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俊吉
- 訴訟代理人
- 周明嘉
- 被告
- 冠隆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意婷
- 被告
- 朱彩豔即朱桂妹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1項「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7112號強制執行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37112號強制執行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