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字第2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8 日
- 當事人安昱儒、陸俊利、全六六企業有限公司、陸振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2146號 原 告 安昱儒 被 告 陸俊利(歿) 被 告 全六六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陸振富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陸俊利等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被告陸俊利於訴訟繫屬中死亡,原告應補正陸俊利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及一併具狀是否聲明由上開被告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並補正正確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