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字第5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
    張博鈞

  • 當事人
    徐素雲鍾陳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簡字第508號 原 告 徐素雲 被 告 鍾陳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39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業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第436條第2項準 用同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9年8月時起,撥打電話給原告,佯稱投資佳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分紅很好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同年9月16日下午1時6分許,在聯邦商業銀行開元分行匯款 新臺幣(下同)50萬元至被告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銀行帳戶),嗣被告 竟避不見面,原告始知受騙,因而受有損害。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1094號檢察官起訴書等影本為證(見附民 卷第9至13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870號刑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而細繹上開刑事判決之理由,係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原告於警詢中之指訴、原告聯邦商業銀行存摺內頁、被告合庫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查詢、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等為據,並詳述何以其陳述情節及相關證據可採,顯見該刑事判決所為之判斷,已經實質調查證據,亦符合經驗法則,難認有何瑕疵,自足作為本件判斷之依據。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前開主張,堪信為 真實。 (二)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對原告施用詐術,顯係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致原告受有財產上之損害,被告故意不法行為與原告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依首揭法條規定,被告對原告所受財產上之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50萬元,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 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務,其給 付並無確定期限,依前揭規定,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負遲延責任。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係於111年2月8日送達被告本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足憑(見附民卷第17頁),是被告應自其翌日即111年2月9日起負遲 延責任。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而原告就勝訴所為宣告假執行之聲請,僅在促使法院為此職權之行使,本院自不受其拘束,仍應逕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惟此部分聲請既已職權宣告,無再命原告提供擔保之必要,是不另為准駁之諭知,附此敘明。 七、本件係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免徵裁判費,且迄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見兩造支出訴訟費用,惟本院仍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確認兩造應負擔數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張季容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字第5…」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