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字第6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謙浩、玖鬼有限公司、王怡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60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陳煥明 被 告 玖鬼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怡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16行、第2頁第11行關於「自111年1月19日起」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自111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