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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609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周仕弘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陳煥明
被告
玖鬼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王怡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16行、第2頁第11行關於「自111年1月19日起」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自111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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