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字第6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8 日
- 法官林莆晉
- 當事人張麗雲、翔億貨運有限公司、林麗仙、陳俊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629號 原 告 張麗雲 訴訟代理人 魏乘曜 被 告 翔億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仙 被 告 陳俊堯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劉宏絃 李佩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19日16時整,在本院中 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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