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字第9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龍達洋菸酒有限公司、郭一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95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被 告 龍達洋菸酒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郭一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壹、程序事項第三行,關於「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第一商業銀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張育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