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950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被告
- 龍達洋菸酒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郭一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壹、程序事項第三行,關於「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第一商業銀行」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