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04號
- 原告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單正寰
- 訴訟代理人
- 吳崇銘
- 被告
- 陳炫任
- 被告
- 聚鵬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品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5,885元,及被告陳炫任自民國112年3月27日起、被告聚鵬能源有限公司自民國112年5月2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