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小字第1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1 日
  • 法官
    林莆晉
  • 法定代理人
    林靖翎

  • 原告
    李淼湖
  • 被告
    六號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1360號 原 告 李淼湖 被 告 六號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靖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惟被告永聯工程行為合夥團體,其營業所原設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 樓,而被告即上開合夥團體之代表人林靖翎之住所地則在新北市○○區○○街00號2樓乙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查詢服務資料、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憑。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至被告林靖翎住所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以茲適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陳香菱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小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