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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小字第2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
    張博鈞
  • 法定代理人
    邱逢軒

  • 當事人
    徐祥霖盧婉妍拓境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2147號 原 告 徐祥霖 被 告 盧婉妍 拓境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逢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條第2條第2項、第20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而被告盧婉妍住所地位於臺北市內湖區、拓境工程有限公司主事務所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士林地方法院或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黃建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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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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