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260號
- 原告
- 櫻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傳宗
- 被告
- 紅樹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尚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新竹市,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1 份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