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399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林莆晉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志榮
訴訟代理人
陳丰浚
送達代收人
王道治
被告
聚全工業有限公司(即豐安創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卓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項關於「及自民國111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112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收案日為民國112年2月21日,此有起訴狀上之收案戳為據,是原告既請求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算之利息,起算日自應於收案日後,而無由為111年間,是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小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