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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小字第5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5 日
  • 法官
    張得莉

  • 當事人
    大地莊園管理委員會吳春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536號 原 告 大地莊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鼎謙 柯建宗 宗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吳春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用,如有應繳而未繳者,即屬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5月25日以裁定命其於收送 裁定後3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件附卷可憑,是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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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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