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10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林莆晉
- 當事人李中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060號 原 告 李中芳 訴訟代理人 鄧智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錂駿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李中芳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7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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