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09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張得莉

上訴人
即原告
曾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正輝
送達代收人
熊臺蓉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之0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世華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詠建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廖崧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華貨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44,5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3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