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1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張得莉
- 法定代理人曾清池
- 當事人睿暘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533號 原 告 睿暘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曾清池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彩清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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