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15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3 日
- 法官江碧珊
- 法定代理人彭誠宏
- 原告李定紘即締威包裝企業社
- 被告禾加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5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禾加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誠宏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定紘即締威包裝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225元(本訴:231,945元+反訴98,280 元=330,225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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