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881號
- 原 告
- 博宇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祥月
- 被 告
- 佳城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莊翊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城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博宇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萬1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52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47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