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2013號
- 原告
- 盧武仁
- 訴訟代理人
- 葉恕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詩涵律師
- 被告
- 成庭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家伃
- 被告
- 四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俊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5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