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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20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周仕弘

原告
楊秀蘭
原告
翁悅珊
訴訟代理人
鍾依庭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被告
林佶宸
被告
飛鴻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乙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2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因原告變更訴之聲明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送達被告林佶宸,應再開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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