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2109號
- 原告
- 乙全仁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淑娟
- 送達代收人
- 張麗秋
- 被告
- 宏季興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徐國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季興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乙全仁興業有限公司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2877元(計算式:請求票款500000+自民國110年5月12日起至起訴時112年11月1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62876.71=562876.71,整數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