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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210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林莆晉

原告
乙全仁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娟
送達代收人
張麗秋
被告
宏季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徐國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季興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乙全仁興業有限公司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2877元(計算式:請求票款500000+自民國110年5月12日起至起訴時112年11月1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62876.71=562876.71,整數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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