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2118號
- 原告
- 昭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賢
- 被告
- 黎德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韋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終止租賃協議書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事務所所在地在新北市板橋區,有被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附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