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237號
- 原告
- 龢町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政錩
- 訴訟代理人
- 方韋閔
- 被告
- 風禾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穆奇峰
- 訴訟代理人
- 王淑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28日下午4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