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63號
- 原告
- 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伯峰
- 訴訟代理人
- 林子安
- 被告
- 鴻友銅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高煌
- 訴訟代理人
- 王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為私法人,主營業所設在高雄市燕巢區,此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