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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988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張得莉

上訴人
即原告
創意澄金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秀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維娜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0,4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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