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富威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威志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施介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2,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壢訴字第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2,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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