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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訴字第2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紀榮泰周仕弘江碧珊

上訴人
即原告
富威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威志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施介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2,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法 官 周仕弘

法 官 江碧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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