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他調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秋宣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他調簡字第1號 原 告 秋宣如 曾嘉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裕峰 被 告 蘇淑莉 統一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0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蘇淑莉之戶籍地位於高雄市仁武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而被告統一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位在高雄市苓雅區,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依上揭規定,本件得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