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他調簡字第1號
- 原告
- 秋宣如
- 原告
- 曾嘉寶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高裕峰
- 被告
- 蘇淑莉
- 被告
- 統一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0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蘇淑莉之戶籍地位於高雄市仁武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而被告統一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位在高雄市苓雅區,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依上揭規定,本件得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