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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04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張得莉

原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吳崇銘
被告
陳炫任
被告
聚鵬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品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5,885元,及被告陳炫任自民國112年3月27日起、被告聚鵬能源有限公司自民國112年5月2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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