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單正寰、陳炫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0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訴訟代理人 吳崇銘 被 告 陳炫任 聚鵬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品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5,885元,及被告陳炫任自民國112 年3月27日起、被告聚鵬能源有限公司自民國112年5月21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