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小字第1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黃秀玉、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楊順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1224號 原 告 黃秀玉 訴訟代理人 蔡宇哲 被 告 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順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設在台北市中正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 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家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