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1224號
- 原告
- 黃秀玉
- 訴訟代理人
- 蔡宇哲
- 被告
- 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順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設在台北市中正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