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小字第13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俊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1390號 原 告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訴訟代理人 陳宜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佑廷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018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