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1581號
- 原告
- 李毓麟Lee Yu Lin
- 被告
- 廖國忠 籍設臺南市○○區○○街000號(臺南 ○○○○○○○○)
- 被告
- 金馬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啟豐
- 訴訟代理人
- 張清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條至第十九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同法第二十條有明文規定。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復為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查被告廖國忠、金馬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及營業所分別在臺南市、桃園市,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而本件原告係因侵權行為而涉訟,且侵權行為地在新竹縣,依前述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即侵權行為地之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