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小字第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3 日
- 當事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陳載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159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黃智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里文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271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