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1792號
- 原告
- 芳達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隆珍
- 訴訟代理人
- 張秀菊
- 被告
- 宏觀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坤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本件除下列理由要領外,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其餘省略。
二、原告主張:原告承攬被告社區地下室停車場上方管線施作清潔作業(下稱系爭工作),約定原告以1日4工清潔管線,被告則應給付原告報酬新臺幣(下同)15,000元(下稱系爭契約)。詎原告已花費1日4工為被告社區清潔管線,完成系爭契約之約定,被告卻未給付原告報酬,為此,爰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報酬15,000元及法定利息等語。
三、被告固不否認有請原告為其清潔社區地下停車場管線,惟以異議狀表示原告除塵工作僅完成60%,故未支付原告報酬云云。觀兩造簽約之報價單上記載:金額15,000元,工作人數:4人/工作日數:1日……,下方並有被告社區主委簽章確認,可見原告之工作內容係以1日4工清潔停車場管線,並非將被告社區停車場管線全部除塵完畢。是原告既已派遣4工花費1日時間為被告清理管線,即已完成系爭契約約定之工作內容,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報酬15,000元,即屬有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