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小字第17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芳達企業有限公司、黃隆珍、宏觀社區管理委員會、李坤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1792號 原 告 芳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隆珍 訴訟代理人 張秀菊 被 告 宏觀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坤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除下列理由要領外,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其餘省略。 二、原告主張:原告承攬被告社區地下室停車場上方管線施作清潔作業(下稱系爭工作),約定原告以1日4工清潔管線,被告則應給付原告報酬新臺幣(下同)15,000元(下稱系爭契約)。詎原告已花費1日4工為被告社區清潔管線,完成系爭契約之約定,被告卻未給付原告報酬,為此,爰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報酬15,000元及法定利息等語。 三、被告固不否認有請原告為其清潔社區地下停車場管線,惟以異議狀表示原告除塵工作僅完成60%,故未支付原告報酬云 云。觀兩造簽約之報價單上記載:金額15,000元,工作人數:4人/工作日數:1日……,下方並有被告社區主委簽章確認 ,可見原告之工作內容係以1日4工清潔停車場管線,並非將被告社區停車場管線全部除塵完畢。是原告既已派遣4工花 費1日時間為被告清理管線,即已完成系爭契約約定之工作 內容,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報酬15,000元,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