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小字第17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8 日
- 當事人宏觀社區管理委員會、李坤樹、芳達企業有限公司、黃隆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17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觀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坤樹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芳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隆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 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 元,且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