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小字第2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倍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213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沙東星 被 告 艾伊美國際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蔡依娜(原名:蔡昕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9995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4日 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百分之3.59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