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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260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張得莉

原告
櫻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傳宗
被告
紅樹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尚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新竹市,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1 份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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