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小字第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黃志榮、聚全工業有限公司、莊卓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399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志榮 訴訟代理人 陳丰浚 送達代收人 王道治 被 告 聚全工業有限公司(即豐安創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卓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項關於「及自民國111年3月23日 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112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收案日為民國112年2月21日,此有起訴狀上之收案戳為據,是原告既請求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算之利息,起算日自應於收案日後,而無由為111年間,是本院前開之判決原 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