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399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黃志榮
- 訴訟代理人
- 陳丰浚
- 送達代收人
- 王道治
- 被告
- 聚全工業有限公司(即豐安創新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卓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項關於「及自民國111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112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收案日為民國112年2月21日,此有起訴狀上之收案戳為據,是原告既請求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算之利息,起算日自應於收案日後,而無由為111年間,是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