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小字第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修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5 日
- 當事人周瑞、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王以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4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瑞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以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 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45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且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張育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