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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44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林莆晉

原告
沙凱貿易有限公司
送達代收人
沙凱
被告
SAWAEDI, HUSH AM MEZHER SAYYID
送達代收人
蘇英男 (阿諾貿易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於小額訴訟程序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沙凱貿易有限公司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7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於112年4月24日由原告受僱人收受,此有送達證書1紙可稽,可認補費裁定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然原告迄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存卷足參,其訴欠缺訴訟要件,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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