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543號
- 原告
- 長榮警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勝
- 被告
- 麥基客速食餐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修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578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