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小字第9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新瑞車業行、陳維璠、黃小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929號 原 告 新瑞車業行 法定代理人 陳維璠 被 告 黃小樺 地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時未陳報被告年籍資料,業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7月19日以裁定命 其於收送裁定後3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是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