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10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5 日
- 當事人曾田工程有限公司、曾正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090號 原 告 曾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正輝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陳冠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華貨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5,115,1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68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