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10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曾田工程有限公司、曾正輝、世華貨運有限公司、王詠建、廖崧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0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正輝 送達代收人 熊臺蓉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之0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世華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詠建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廖崧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華貨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44,5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30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