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09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曾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正輝
- 送達代收人
- 熊臺蓉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之0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世華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詠建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廖崧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華貨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44,5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3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