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申浩辰、車寶有限公司、黃楠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33號 原 告 申浩辰 被 告 車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楠益 住○○市○○區○○路0段000號4樓 上列當 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據兩造間所簽署之車輛代管借用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經查,兩造於上開書面契約第8條已約定因該契約涉訟 時,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家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