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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33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劉家祥

原告
申浩辰
被告
車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楠益 住○○市○○區○○路0段000號4樓 上列當

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據兩造間所簽署之車輛代管借用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經查,兩造於上開書面契約第8條已約定因該契約涉訟時,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家祥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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