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16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江翊股份有限公司、林宛玄、格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黃千芝、唐銘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黃士軒、滿乾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何學文、洪淑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62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江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宛玄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格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千芝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唐銘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軒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滿乾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學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惠萍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洪淑芳 洪淑慧 洪偉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10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 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 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