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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625號

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周仕弘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江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宛玄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格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千芝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唐銘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軒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滿乾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學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惠萍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洪淑芳
即反訴原告
洪淑慧
即反訴原告
洪偉博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10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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