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625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江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宛玄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格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千芝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唐銘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士軒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滿乾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學文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莊惠萍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洪淑芳
- 即反訴原告
- 洪淑慧
- 即反訴原告
- 洪偉博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明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10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