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16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林莆晉
- 法定代理人何明達
- 原告生曜加油站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673號 原 告 生曜加油站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生曜加油站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900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陳香菱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